谢恒律师注:与捐赠人或捐赠财产关系重大的法律条文将以粗体形式标注,捐赠人可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谢恒律师提示:根据总则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将捐赠财产用于不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其他用途。显然,将捐款截留或抽取一定比例挪用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